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儋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66511071-4/2026-2289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
- 发文机关: 洋浦经济开发区 成文日期: 2026-03-25 10:01
- 标 题: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儋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6-03-25 10:01
- 时 效 性:
有效
各镇、三都办事处 :
为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 6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 2026 〕 61 号)文件要求,结合儋州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2026年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 儋州市财政局
2026年3月 20 日
联系人: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科 0898- 23886180
市财政局农业科 0898-23335663
2 02 6 年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 6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 2026 〕 61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保障粮食安全和推动绿色生态发展为导向,围绕建设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与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的目标,鼓励农民稳定并扩大粮油播种面积,充分调动种粮积极性,推广秸秆科学还田,杜绝露天焚烧,增施有机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切实加强耕地地力保护,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稳步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全面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同时,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有效落地,切实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让农民真正得实惠、种粮有动力。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在水旱田种植了农作物(粮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饲料作物和瓜菜)的农民(含承包户)和农场(国有、集体农场)职工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以及水稻、大豆、甘薯实际种植大户。对已流转的耕地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按流转合同约定确定补贴对象。财政供养人员、死亡人员不得作为补贴申报对象,不得以财政供养人员姓名代其家属领取补贴。
(二)补贴条件和范围
1.从 2025年5月 初 至 2026年4月 中旬 在水旱田种植规定农作物。以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得超过一年。
2.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 (抛荒一年以上的撂荒耕地) 、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3.原则上农民申报(填写申请审批表)前一年内没有耕种的耕地(水旱田)不得补贴,撂荒、休耕1年以上(含1 年)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补贴范围内的作物与其他作物套种的情况不予补贴。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不适宜发放补贴等问题及整改指引
见《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常见问题及整改指引清单〉的通知》(琼农字〔2025〕379号)。
(三)申报补贴时间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于 2026年 4 月 16 日前据实申报,逾期视为主动放弃补贴,不再受理。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分配测算
(一)补贴资金来源
2026年全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 5136.59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4576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559万元),2025年省级结余资金( 1.5909 万元)。
(二)补贴资金标准
为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农户采取秸秆还田、 深耕整地 、 病虫害绿色防控、增施有机肥、撂荒地治理等提高耕地地力的措施,积极种粮。中央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场职工),如土地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省级资金重点用于水稻( 50亩及以上)、甘薯(100亩及以上)、大豆(5亩及以上)实际种植大户一次性补贴,水稻、大豆 每亩补贴 200元,甘薯每亩补贴 不超过 2 00元 (以申报后的面积进行测算为准),单个大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 00万元 (省厅为 200万元 ),补完为止,如有剩余省级资金按中央资金的使用规定合并使用。水稻、 甘薯、 大豆实际种植大户补贴对象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耕地种植的农民 (农场职工) 以及流转土地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制种的水稻种植主体不得申报大户补贴)。中央和省级两项补贴可叠加执行,但中央资金不得用于 水稻、 甘薯、 大豆 实际种植大户 补贴。同一个种植地块经土地流转、达到省级补贴条件的,可由具有水旱田承包权的农民、农场职工和流转土地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申领中央和省级补贴。
资金总量除以全市实际申报补贴面积得出每亩补贴标准。即:每亩补贴标准=耕地补贴资金总额÷全市实际申报面积。各镇(办事处)补贴实行属地管理,由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农户 (其他主体) 补贴 申报 发放。
四、工作程序及职责要求
(一)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村 (居) 委会、镇政府(办事处)
( 1) 农户(含承包户、水稻等种植大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填写《 2026年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水稻、甘薯、大豆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复印件,由本村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 (居) 委会。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甘薯、大豆种植大户提供)等凭证和上年相比没有变化的可不提供,只需注明无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户主已故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或实际耕种人证明材料。
( 2)村 (居) 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 封装 成册,及时报送当地镇政府(办事处)。
( 3)镇政府(办事处)核实各村 (居) 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抽查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农户实际申报情况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 (居) 委会张榜公示(见附件 3 ),公示时间 3 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填报本镇(办事处)申报情况核定表(见附件 4 )、汇总表(见附件 5 )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2.农场职工、农场连队、农场场部(居)、乡镇政府
( 1) 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证明(未有承包权证的,补签水旱田承包种植合同,复印件),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 2) 农场场部或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对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连队或农场场部(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 ( 见附件 3),公示时间 3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 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填报 本农场 申报情况核定表(见附件 4 )、汇总表(见附件 5 )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 农场(居)职工 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二)市农业农村、财政局
1.审核函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各镇政府(办事处) 、农场场部(居) 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核定表、汇总表)后,现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是否符合发放条件(随机抽查各镇、办事处 、农场、居 的 2 个村 (居) 委会的 2 个种植户 或农场职工 ),尤其对水稻种植大户种植情况、面积 以及以及某一乡镇、农场(居)的申报面积超过该乡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2.公示并发放补贴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各镇 、 办事处 、农场(居) 申报情况后,汇总申报材料;根据申报情况总数,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确定本市每亩水旱田补贴资金标准;市农业农村局制作公示表并在儋州市政务网上公示 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镇 、 办事处 、农场(居) 将发放信息导入预算一体化系统惠民惠农一卡通模块,并将明细表签名盖章后送至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发放信息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录入相应的支付申请,经市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理金融机构,由代理金融机构根据发放信息将补贴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镇政府 、 办事处 、农场(居) 要按时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发放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下达后,各镇 、 办事处 、农场(居) 要统筹用好 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经费,确保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不足部分各镇 、 办事处 、农场(居) 应统筹本级财力解决。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培训及各种 地力补贴相关 资料印刷 装订 、办公 耗材 、村级 及 以下劳务补助等,不可用于与补贴发放无关的各类支出。
(三)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至市政务网,以便于农户 (农场职工) 下载填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镇政府(办事处)、 农场(居)、 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发放档案,确保有据可查。
(四)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各镇政府(办事处) 、农场(居) 要充分利用微信、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村委会(居)、村小组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五)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鼓励各镇(办事处) 、农场(居) 创新发放补贴工作方法,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 2020〕71号)文件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清理挂账资金和原已开设但不再用于发放补贴资金的财政惠民补贴社保卡“一卡通”个人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六)加快发放进度,建立月周报制度。各镇(办事处) 、农场(居) 要于 2026年 4 月 3 0日前报送全镇(办事处) 、农场(居) 的函报材料(核定表及汇总表); 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要按时报送信息,建立周报制度,每周五将进展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各镇(办事处) 、农场(居) 要做好补贴工作总结,于 2026年7月1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附件: 1.2026年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 月 30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要按时报送信息,建立月周报制度,每周五将进展情况报送市农业农 镇、办事处、居农户、种植大户填报参考格式)
2.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农场职工填报参考格式)
3.2026年儋州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公示(村委会或 农场或 居参考格式)
4.2026年儋州市 镇(办事处) 、农场(居)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核定表(参考格式)
5.2026年儋州市 镇(办事处) 、农场(居) 耕地
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情况汇总表(参考格式)
附件列表:
附件.doc